(一)用人单位
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需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
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社保机构指定的本市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工
1.农民合同制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手续出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o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申领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
(3)社保机构指定的本市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
(5)已领取《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的,同时携带《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保机构指定的本市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己领取《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的,同时携带《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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