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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人员变更和撤销
发表时间:2011-11-14 浏览次数:350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二)单位人员变动办理增减员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三)办理撤销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及复印件或批准撤销文件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4.当月社保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个人事项变交的提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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