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总之,无论失业人员是否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也无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反之,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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