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险 > 失业险 >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可否享受失业保险?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可否享受失业保险?
发表时间:2006-01-12 浏览次数:0
(1)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66条"企业破产法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quot;的规定执行。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1992]第4号)第38条也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待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据此,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