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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生育保险的缴费规定
发表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79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市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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