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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者规定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0-10-29 浏览次数:216
世界各国对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者规定的条件不一,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在生育之前尽参保义务,即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主要以德国、美国、巴西等国为主,并且生育保险包含在医疗保险项目内。

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这类国家的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如前苏联、中国、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国家。

中国在1988年前,基本实行雇主负责制。1988年以后逐步向社会保险制度过渡。中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类,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如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政府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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