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刘某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先行垫付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单位拒绝后,刘某诉至劳动仲裁部门,刘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2010年10月,刘某通过招聘到烟台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事数控机床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25日7时许,刘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刘某的负伤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13年9月15日被评定为伤残8级。2014年4月9日,刘某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辞职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一直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7万余元。
针对刘某的请求,该公司承诺,应由公司支付的相关待遇,公司一定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可以协助其落实相关待遇。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全额落实上述待遇。
仲裁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8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以及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刘某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各项工伤待遇与法律规定不符。
经工作人员反复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了和解:该公司按规定为刘某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并据实在10日内将全部报销款项支付给刘某;该公司按规定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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