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通过法律(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的权益,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超过申请时效,就是放弃了诉讼权利,其权利要求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时效也包括追索权利的时间限制(你的权利要求追索的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追索 60天内的权利。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负责,所以劳动者可能对缴纳数量的准确合法性并不完全清楚。另外,不少劳动者,之所以对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忍气吞声,是怕得罪单位而丢了工作。因此,如果死板地用60天时效来限制有关社会保险权利申请,劳动者显然要吃大亏。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和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不论是什么时候不缴纳或少缴纳,它的时效并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而放宽到你离开单位(以解除合同、开出退工单之日为准)那天开始计算,只要你在离职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都算在时效内,都会受理。
二、社会保险的追索是无限期的。这需要两个前提:一是你在离职后60天申请仲裁;二是追索的只能是最后一个单位。符合这2个条件,那怕是要求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法律也一定支持。
知道了上面两个原则,在单位工作时期,你不必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而过于烦恼,只要你搜集好相关的证据(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收入的相关证据),在离职后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算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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