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办对象资格:
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跨地区的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3、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办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6、职工工资发放表;
7、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提供证件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的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参保单位、人员基础档案,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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