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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86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法制、经贸、财政、卫生、工会、新闻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全省统一在4月10日至20日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宣传“一条街”,编印、张贴宣传资料,排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节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普遍开展对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工矿企业等缴费单位,面对面地提供咨询服务,全面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限要求、登记地点和申报缴费程序,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把扩大覆盖范围作为抓好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督促非国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贯彻条例的重点,首先要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1999年6月底,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三、全面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推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作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征缴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组织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把推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与工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制度(事业法人登记、社团法人登记制度)和税务登记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的受理、审批及变更、注销、核查程序,加快登记审核工作。确保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7月21日前完成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补办手续。

一个单位同时参加几项社会保险,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合资企业等形式后,要重新按属地原则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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