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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体现立法进步 7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76

    首部《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诸多内容体现出对参保人权利更加全面的保护。

    异地就医写入法律

    异地就医难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使得担心生病甚至成为目前很多异地居住退休职工的“心病”。有专家指出,异地就医难问题的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有望扭转这一局面。该法第2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以“险随人走”。

    法律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可查缴费记录 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直接关系着参保人能否享受社会保险以及所能享受到的权益大小,因此,缴费信息对参保人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保护参保人的知情权,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另外,在近年来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情况的背景下,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为此,社会保险法第9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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