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单位工作多年,但单位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上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张先生将单位诉至法院。近日,尖草坪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用人单位为张先生补缴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间的各项保险,支付轮休调休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1996年7月,张先生经公开招聘进入太原现代集团公司工作,2000年4月被调入山西现代装饰大世界公司保卫科。由于单位多年来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给缴纳工伤、医疗、失业保险,且自己上班不定时、节假日不能正常休息,而单位也未安排轮休和支付超时工作工资,张先生认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单位随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单位补缴各项保险、支付超时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用人单位辩称,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来该公司工作前曾与别家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双方属于临时雇佣关系,所以不应签订合同;原告的岗位实行的就是不定时工作制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者应按规定给张先生缴纳各项保险;张先生上岗前就已知道实行不按时工作制,支付超时报酬理由不足;关于轮休调休问题,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工资。
法规链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虽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员工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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