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已跟我签了劳动合同,但让个人自己交养老保险、失业、大病(我的档案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我已自己交后拿发票到公司报销了),但个人交这是不是不允许,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王中
王中:
您好!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应该通过企业缴纳,即企业统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与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职工个人不能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刚刚建立,职工的各种就业形态较多,存在许多职工没有一个比较固定的工作,即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都比较短的现象,如果都严格要求必须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要求有一定的周期,办理其手续也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可能按照常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手续还未办理完毕,职工就已经离开企业了,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浪费,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一种浪费,对于职工个人也未必有多大意义。同时,由于这些职工在企业就业不太稳定,其人事档案往往存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者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等社会中介机构,因此,如果一概要求必须企业缴纳,无论是企业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比较困难。为此,北京市为了满足这部分人员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获得的社会保险权利,允许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然后由企业报销应该由企业缴纳部分。
同时,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也为部分短期性失去工作,但又不愿意办理登记失业的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了渠道,使这部分职工可以在其短期失去工作的时间内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不使社会保险出现中断(虽然这么做实际没有多大意义)。
因此,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满足工作更换比较频繁人员或者短期失去工作人员要求,而不是一个正常的缴纳形态,严格来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正常形态的劳动关系,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工作比较稳定,那么如果仍然采取这种缴纳形式应该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从社会保险缴纳的实质而言,虽然形式有区别,但是企业为你报销了企业应该缴纳部分,企业已经支出了其应该负担部分,你的该权益并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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