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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参保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
发表时间:2014-07-18 浏览次数:484

关于调整郑州市参保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劳社(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驻郑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7月1 日至200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仍然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企业缴费基数: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统一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

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使政策平稳衔接,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已经确定的缴费基数不再变动;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loo%作为缴费基数。

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上述规定,以对应缴费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申请变更。

(五)在企业就业的人员由中介机构管理档案代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缴费。

三、个人账户

从2007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四、要求

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关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涉及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新缴费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顺利实施。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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