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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保险金赔付后能否再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149

获保险金赔付后能否再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获保险金赔付后能否再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张先生问:

今年的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我右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因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约定向我给付了保险金。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者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是我就要求刘某进行赔偿,他却以我已获得了保险金赔付为由不予赔偿。请问,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还能再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规定,人寿保险是依合同约定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两者取得赔偿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你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取保险理赔款,同时,也可依照法律规定的侵权之债获取损害赔偿款,二者是不矛盾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刘某拒不赔偿的话,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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