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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四种: 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 3.财政补贴; 4.职工个人缴费。 此外,其来源还有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与下岗有何区别?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 二是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失业职工,也叫就业转失业人员。后一部分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咨询律师: 胡骅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以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企业职工1998年10月1日以前,事业单位职工1999年10月1日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种情形: 一是重新就业。 二是应征服兵役。 三是移居境外。 四是退休。 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咨询律师: 胡骅
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600多个地市,500多个县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国发[1997]29号)文的要求,到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应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失业后的一种主要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险]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如何掌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意义也在于此。 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社会保险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它具有三个特性,即公开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其中强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失业保险法律是社会保险法律的一个分支,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也不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论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险] 失业保险金怎样领取
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本网称,2001年,她从汇川区某厂下岗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比较困难。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样下岗几年的居民还能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带着王女士的问题,记者与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取得了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在职期间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4)在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已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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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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