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险

劳动
保险

劳动保障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保险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劳动保险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三项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咨询律师: 胡骅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需经过以下程序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体现了对失业人员的关怀照顾。这是我国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咨询律师: 胡骅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中,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保险] 社保转移手续有哪些
的社保不能异地转移,农户不能异地转移。不是威海城镇户口,转不过去的。 现在不是全国联网,不过可以在威海重新开户交的,济南就放着好了,等将来有新政策可以并户。 社保不能随便退的,只有外地农户才可以在离职后申请退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单位部分不能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陈建华解答:劳动者与单位签署的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使用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社会保险事宜自行约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每年交给医保中心的大病医疗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如我市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6000元,我单位某位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5%,个人15%.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00元,个人缴付300元。实际并未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720元(6000×12%)的扣除限额,超比例的3%是否还要缴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律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律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如果遇到工伤待遇缩水,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费用,或者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律师:实践中,有些企业少报员工工资,从而少缴工伤保险费用,造成员工工伤待遇低,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律师:《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更细化工作,《社会保险法》的第一部配套政策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被保险人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个体户单位打工的雇工,可参加工伤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律师: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律,将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修订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了调整,将1-4级、5-6级、7-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咨询律师: 胡骅
每月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保险基数×20%; 每月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保险基数×8%; 每月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保险基数×2%; 每月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保险基数×1%; 每月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保险基数×7.5%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险] 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普遍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