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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 83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 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 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 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厅发[2010]11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安康地区劳动局 发布文号: 安署发(1997)27号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厅《陕西省企业职 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和省级统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令第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促进安全生产,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所有国有企业(含中央属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11]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规[20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同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病康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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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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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2003]6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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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工伤预防与康复 第六章工伤鉴定与申报 第七章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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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政府令第7号 《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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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2004】1号 第16号 《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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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1999]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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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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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而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其他物质帮助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高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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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后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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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是工伤保险对象,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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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郑政[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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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令第12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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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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