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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精神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豫劳社函[2004]13号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的原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洛劳社〔2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失业险]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8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失发[2001]9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加强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政文[200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失业险]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郭万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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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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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9]年74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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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1999]39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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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府[2003]109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韶关市社会保险(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市办联[2002]54号)等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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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3]284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客运出租运营人员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维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运营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客运出租运营前无正式就业经历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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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发[2007]6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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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 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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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已经2003年8月2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义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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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保证被保险人失业后享受到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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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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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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