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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务疑难问题和律师维权指南
发表时间:2014-05-28 浏览次数:375

一、发生工伤怎么办?

作为普通劳动者,突然发生工伤时,自己及家人往往都会惊慌与悲痛,有的甚至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首先要稳定心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遭遇工伤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遭遇工伤职工单位的名称。因为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对于这一问题,看似简单,但实践中的确存在相当多不知道自己单位确切名称的劳动者,尤其是建筑业中的工程层层分包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什么,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很难维权。

2、寻找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必定的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对工伤予以确定。现实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包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入职登记表、考勤卡、上岗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等。

3、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并且处理程序也会有所不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解,事实上,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时也有义务向劳动者公示。

4、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不管是否参加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值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是有确定的时间限制的,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待遇也将得不到支持,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5、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做到心中有数。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而言都可以采取相应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如果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或者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劳动者的权益很有可能因此受到伤害。

二、什么是工伤认定?

所谓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确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所患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是获取工伤赔偿的前提和必要步骤,其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给与确定和认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可以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只有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时,之后其他主体才能提出工伤认定,并且只有在职工因公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有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的具体过程。首先,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的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对工伤认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完整的,可以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给与受伤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的具体过程。(1)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15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4)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待遇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可以分为:(1)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导致赔偿的项目和数额都有一定得变化。(2)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赔偿数额主要包括: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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