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王某都曾在李老板绍兴一建筑工地干活。一年多前,张某和王某在3米多高的跳板上作业时,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扭打,突然脚下的跳板滑落,两人一同摔落在地,致张某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由于迟迟拿不到医药费,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李老板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绍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两人非因履行职务原因发生争执,其打架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的一部分,故要求李老板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跳板系李老板搭建,且用来固定跳板的脚手架无防护措施,这是导致张某受伤的原因。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各承担40%的责任,雇主则承担20%的责任。 评析: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本案中,张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但是他与其他人争执的原因与履行职务无关,因此,两人的打架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的一部分,故李老板不需因雇佣关系而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但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跳板上扭打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受伤,双方都存在过错,而跳板的防护措施不到位也是导致张某摔伤的原因之一,故李老板对张某的受伤也存在过错。 |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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