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在对方,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
网友提问: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在对方,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
相关法律常识:,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曾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未赔偿部分或因交通肇事人员逃跑等原因未能获得赔偿的,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在2004年修改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受害人可以双重受偿,理由是:(1)、《工伤保险条例》取消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立法意图很明显,不禁止双重受偿行为,从立法上为双重受偿开了口子。(2)、人的健康和价值用金钱是难以衡量,让居于弱势的受害人因双重受偿得到充分补偿不违背法律的公平适用原则。且在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时,法律适用价值权衡上应从有利于弱者的角度考虑。(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问时,明确答复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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