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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经典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31

原告:余丽芳、吴秀琳、吴秀立

被告:广东顺德食品进出口企业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原告余丽芳的丈夫吴鉴垣为被告职工。1995年11月30日,吴鉴垣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协议书》,约定被告从1995年11月15日起长期聘用吴鉴垣为其企业的船员。同年12月18日,顺德市劳动局对该份协议开展了鉴证。原告吴秀琳、吴秀立为吴鉴垣和原告余丽芳之女。

2001年7月1日,“尤特”台风在西太平洋生成。7月4、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容桂区人民政府发出明传电报,规定各相关企业认真做好防台工作,迅速公告出港人员回港或就近避风。7月6日0750时,台风在惠东至海丰交界处登陆,当晚2045时顺德市气象台解除绿色台风信号。在台风信号解除前,被告在佛山海事局办理了该企业所属的“中食99”轮前往香港的签证。“中食99”轮是一艘钢质水产品运输船。7月6日吴鉴垣等船员随船出航。在航行途中,船舶遭遇7-8级台风。7月7日,该轮在香港深水步码头起完鱼货后,吴鉴垣突然晕倒,被送往香港明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香港政府化验所法医化验结果证实,吴鉴垣死于心肌梗塞。

原告提供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内科学》记载:在粥样硬化的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的基础上,发生心排血量骤降(出血、休克或严重的心律失常),或左心室负荷剧增(重体力活动、情绪过分激动、血压剧升或用力大便)时,也可使心肌严重持久缺血,引起心肌坏死。心肌梗塞既可发生于频发心绞痛的病人,也可发生在过去并无症状者中。

2001年9月21日,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9月27日,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6,198元、遗属抚恤金49,584元、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每月309.9元,合计56,091.9元。原告对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给付标准、给付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2002年1月4日,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该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在未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21日,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02年5月8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顺德仲裁委”)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有关吴鉴垣工伤死亡待遇争议一案。原告请求顺德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收入损失27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顺德仲裁委认为吴鉴垣因工死亡,原告已享受工伤待遇,原告规定被告额外支付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失,无法理依据。顺德仲裁委于6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6月24日,原告再次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被告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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