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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保险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医疗费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74

    单位未办保险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因工受伤如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我因操作不当而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单位不给缴纳医疗费用,我又无钱医治怎么办?工伤医疗费适用先行裁决吗?

    不上工伤保险企业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便是农民工也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取证需动脑筋

    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常常遇到一系列难题。一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难。用人单位不提供必备手续,不在法律文书上盖章,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提供工资关系证明。二是大多数员工怕砸了饭碗,不敢或不愿作证,甚至被买通作假证、伪证。三是工伤认定程序繁杂、时间漫长。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

    田新是一家公司的组合机床操作工,由三人协同操作,一人在机前送料,两人在机后接料。田新是机后操作工。不久前,机前操作工因事外出,田新遂到机前操作,上午9时左右,不慎被机床割伤右手,伤残鉴定为6级。田新向浙江省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称,田新系机后操作工,到机前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并且擅自开机,系蓄意违章行为,不能定为工伤。

    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田新在操作过程中确有违规,但只是一般违章,不是蓄意违章,田新受伤是意外伤害,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

    因工受伤医疗费可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治疗费。如: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的,企业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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