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险 > 工伤险 >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75

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地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少职业病危害。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本市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本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踌行业经营的,按照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