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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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劳[1997]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章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章 企业和职工责任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有利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铁路系统管理,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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