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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2

发布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216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服务行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所有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主要是指商场、超市、饭店、旅馆、浴室、舞厅、游戏室、美容美发等行业。

所有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其中包含外地在我市打工人员和工作流动频繁人员。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第四条针对服务业部分职工工作流动频繁的特点,实行“定员定额征收”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的定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对经营规模与申报用工人数明显不符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年利税额等信息,并参照同行业用人单位情况,确定该用人单位参保基本人数进行征缴。

第五条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的管理办法,即: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对每名参保职工发一本“工伤保险流动缴费手册”,交参保职工保管。用人单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情况。参保职工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时,《手册》随身携带,工伤保险关系及时转移到新单位。

第六条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提供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用工计酬办法(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2.最新换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简化有关手续。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特殊情况可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后30日内完成工伤鉴定,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经办机构参照苏劳社医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与其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对外地户籍的参保职工,本人不愿意一次性结算待遇,要求按月享受的,可以委托工伤职工居住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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