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4]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宣传贯彻、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努力工作,全力做好新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但仍有一些地方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近期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山西是能源大省,又是全国的老工业基地。矿山、冶金、化工、电力、机械制造、建筑等职业伤害风险高的企业占有较大比重,职工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工伤风险也相对较高,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也日趋增多。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加快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省尤为重要而紧迫。
全省工伤保险近期的任务目标是,以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为突破口,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逐步完善政策标准,稳步扩大覆盖范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覆盖所有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2004年,要按照完善政策、健全机构、推进扩面、夯实基础、做好衔接的总体思路,上半年所有统筹地区必须出台实施方案,大部分地区启动实施;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全省覆盖人数超过70万人。
二、注意解决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一些重点问题。
(一)突出解决好煤矿等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煤矿、冶金、建筑等企业的事故和职业危害风险高,工伤(亡)、职业病人员多,特别是煤矿企业一直是我省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一大难点,妥善解决好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对我省具有特殊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分类指导工作。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对全省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举足轻重,影响较大,要通过完善基金统筹过渡管理办法,在2004年6月底前率先启动实施;市、县属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及其他煤矿企业,要在强化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用工的同时,与统筹地区其他企业同步实施。所有煤矿企业,凡在2004年年底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
(二)着力解决好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我省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省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其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的待遇落到实处。对于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省外在晋就业的农民工,在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享受方式上,可实行一次性享受和长期享受两种办法供农民工选择。
(三)切实理顺健全管理体制。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进需要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三套机构来完成。2004年全省各地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业务经办工作机构,充实相关业务人员。无论目前有没有专门机构,都要把工伤保险业务职责明确到位,绝不能因为机构问题而影响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一是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基金的规模。各统筹地区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无论是行业费率还是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风险高低的费率差别,也要考虑社会共济这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则。二是要严格限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三是充分发挥储备金的作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对一些重大和突发工伤事故的支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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