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 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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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的复函?xml:namespace>
津劳办〔2006〕5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你区于1993年在全市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xml:namespace>2004年7月1日,你区与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后,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并确保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二、关于伤残程度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鉴于他们已经与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已经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伤残津贴的,待遇暂时不再调整。
三、对于已经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5名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可以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至退休。
此复。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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