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 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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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解释】本条是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发挥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促进作用,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的科学性,克服主观随意性,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时掌握有关工伤保险情况,提高行政行为的灵敏度和办事效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规定的“定期”,可以是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也可以是一季度一次,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体的时间,并公布接待地点和电话。对于社会各界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认真听取,及时改进,并要有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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