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场(店)、超市、旅馆、饭店、洗浴、健身、娱乐、网吧、美容美发、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专项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四条 鉴于服务业职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依据参保单位情况确定。
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采取按照服务行业的经营场所的面积、营业额等因素核定职工人数,并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通过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办法确定缴费额,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一定时期(不超过1年)的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保人数核定标准及方法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能够证明经营场地面积的其他凭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材料,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接到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后,应当及时缴费。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对按照服务行业的经营场所的面积、营业额等要素核定职工人数的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管理。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当及时将参保人员变化情况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同一缴费周期内人员变化不超过原核定人员总量的,只需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变更名单,不需再次缴费。超过人员总量的,需再次补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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