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七条【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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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七条【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调整费率建议】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调整费率建议的规定。
“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是指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过程中,将基金征缴数额、支出数额、收支节余、收支规定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可选择在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前后,公布次数可每年一次或多次,公布形式可以采用张贴公告书,也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公众媒体公布。
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意义在于:
1.这是经办机构实行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
工伤保险收支情况如何,关系到每个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可以为参保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提供便利。
2.有利于维护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秩序,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利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的问题,如偷逃、拒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和有关支出的违法行为,可以督促有关责任人改正违法行为,切实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权益。
3.有利于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表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
经办机构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有利于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证实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而有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决策部门掌握准确的信息,作出科学的决策。
“经办机构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是指经办机构应当将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建议。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浮动费率,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与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本单位的工伤发生率挂钩,并随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了解全国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业务,掌握着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具体资料,由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是必要的、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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