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 费率】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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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1.缴费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
实行社会保险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当前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按月缴纳,但也有按照季度甚至按年度缴纳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按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强调用人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条在规定单位缴费义务的同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费基与费率。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本条所规定的“费率”,是指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目前,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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