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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02

    京劳社工发〔2006〕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1号)精神,现对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有对应行业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第一类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执行。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单位住所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工作人员发生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

    三、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12月29日之前认定的工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1月19日之前认定的工伤,需由单位提交工伤认定原始证据材料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后,办理《工伤证》;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提交相关鉴定资料。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确认材料、《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支付定期待遇的原始记录、凭证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4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转移支付的登记手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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