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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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1991年开始试点、1998年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截至2006年12月,全市参保职工已达132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通过两年的努力,到2008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232万,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各区、县(市)要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考核,及时通报工伤保险征缴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卫生、民政、人事、安全监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工会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落实《杭州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加大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做好以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工作。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办理。
(三)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要在2007年3月底前,将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四)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在颁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六)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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