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七大变化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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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相比有七大变化。
变化一:首次纳入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变化二:认定范围延至上下班途中
新条例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变化三:管理上更加规范严谨
新条例强化了“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程序设计和时效性,对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和“时效”要求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变化四:指定医疗机构可任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变化五:工伤认定有了时限要求
对用人单位而言,它对工伤认定提出了时限要求,其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变化六: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规定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还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变化七:服刑期取消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据了解,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市还将出台八个配套文件。12月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周活动,当天上午9点-11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王东进副部长将上网(www.bjld.gov.cn)在线回答网民提问。
工伤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如果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结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与企业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新条例中对工会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具体地说,一是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督促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三是帮助和指导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参与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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