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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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社会保险部门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2、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帐户的;
(2)挪用、侵吞工伤保险基金的;
(3)随意改变各项费用提取比例的。
4、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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