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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适应改革需要 全力推进工伤保险改革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89

    陕西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 李芳珍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8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为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我省于1997年5月颁发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社会保险大厦的支柱要靠一砖一瓦来筑建,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就开始奠基准备。劳动鉴定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作。首先,调整充实了各级劳动鉴定组织机构。全省10个地、市107个县(区)现有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120个,90%以上的国有企业、部分集体、股份制企业建立了劳动鉴定组织、全省劳动鉴定工作网络基本形成。其次,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颁布实施了《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统一了《工伤档案》、《健康档案卡》、《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审批表》、以及《工伤保险证》等,劳动鉴定工作基本上迈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第三,贯彻部颁《鉴定标准》,开展工伤普查。我省编写了培训教材十几万字,对全省劳动鉴定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为正确掌握使用部颁鉴定标准,奠定了组织基础。同时,全省统一部署安排,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按10个等级标准进行普查鉴定,经过两年的努力,各地(市)基本完成了普查任务,省级机构于1994年度进行了检查验收。普查结束后,向工残职工颁发了《工伤保险证》,掌握了基础数据,为推进工伤保险改革,配合新的待遇政策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认真调查测算,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1996年9月份我省以陕劳发[1996]480号文转发了劳动部的《试行办法》,并提出了开展工伤保险改革的安排意见,接着又对全省前两年各行业工伤事故频率及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调研,在一些地市采取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地行业类别、企业数、工资总额、事故频率、工伤职工残废分级情况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并总结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教训,学习借鉴外省市改革试点经验,经反复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出台了我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其主要体现三项原则。

    第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陕的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以便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管理相一致,便于当地政府及时妥善地处理工伤事故,也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集,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省级统筹的原则。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统筹初期,实行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政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储备金调剂,按地(市)测定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比例。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比例,基金统一调剂。为了便于各地市操作,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参数表\",将行业划分为7类,每类的费率有3个参数,由各地经测算后选择。这样做即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又符合我省各地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工业结构差别异大,工伤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实际情况。而且,全省储备金统一调剂,有利于减轻事故频率高发地市的负担。

    第三,全省统一政策的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项目多,内容繁杂,如果政策不统一,容易造成伤残职工在待遇上的盲目攀比,影响安定团结,所以,要求全省各地、市、行业、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统一运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待遇水平,改变有关规定。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伤职工医疗期间的护理问题,调资问题,填补了长期以来这方面无政策规定的空白。这样做,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全省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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