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
发表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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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的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根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省、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三是在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地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或者地级统筹,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文)的规定相比,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比较容易实现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多数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三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如果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不一定对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合适。考虑各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地方,主要是县级市、自治州、盟、地区行署等,由于地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这些地方的统筹层次。
2.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铁路、远洋运输、石油、煤炭等行业,一般都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如果将这些单位分散到不同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从管理能力到待遇水平都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工伤预防机制的建立。对于这些行业,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集中参加层次相对高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同时,由于这些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本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这些不同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参加异地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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