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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44

    1、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2、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3、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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