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出国人员境外牺牲或病故时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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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的规定,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但驻在国的赔偿金(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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