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应给雇工买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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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日前联合转发《福建省商贸、餐饮、住宿等私营企业和个体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将个体工商户雇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月缴6元保险费可享工伤相关待遇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雇工每人每月只需缴纳6元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995.8×60%×0.5%=6元),即可享受工伤相关待遇。同时,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各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现调整为1198元。
据悉,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户及雇工可参加工伤保险,但由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意识不足,普遍没有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考虑到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个体服务行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因此此次转发的《指导意见》专门强调该群体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雇工要求个体工商户“老板”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遭拒,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职工因工死亡家属可获补助金
根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遇工伤后,可按照10个伤残级别,分别给予6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获得66个月(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以及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还可以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设有上限,即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用工单位先垫工伤治疗费
据介绍,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要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经社保中心确认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用工单位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件后,随带上述资料和医疗发票(原件)、门诊病历、汇总医疗费清单等相关材料,报市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费,待工伤认定后持医疗费发票办理工伤待遇审批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首批有15家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报销相应医疗费。福州市社保中心现已确定的首批15家医疗机构分别是: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福州市中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市第六医院、福州市第七医院、福建省直机关医院、福建省煤矿中心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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