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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12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深圳市于1990年8月开始在全市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全市统筹,1994年5月正式实施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建立和完善以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偿付、工伤康复、工伤预防等服务的工伤保险体系。2002年全市共有4万多个单位300万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8亿元;支出工伤保险金2.4亿元,确保了伤亡员工或家属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同时投入了大量的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和奖励企业搞好工伤事故预防,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作出重大贡献。十二年实践证明,不断地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应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该: 一、应正确理解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二者的关系 工伤保险是对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伤害后给予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使员工在本人或家庭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为继时,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政手段支持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也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工伤保险主要原则之一表现为“无过失赔偿”和事后偿付,是出于工伤预防之外发生的意外工伤事故进行经济补偿和抚恤的必要的补偿措施和保障措施,起到“稳定器”的作用。而工伤预防是国家政府和企业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业生产事故或职业伤害采取的积极防范措施,突出的是有目的的预先预防为主。强化工伤预防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又能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工伤保险金的支出,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因此,要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就必须遵循和贯彻工伤预防优于工伤偿付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生产第一,加强对工伤预防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把工伤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变部分工伤偿付费用的支出为安全生产的先期投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更重要是可避免和减少因工伤事故带给工伤伤残员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二,应依法管好用好工伤预防专项基金,深入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是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3%用于工伤预防的调研、宣传、教育。”《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致残、重伤、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至10%发给奖励金,用于奖励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按上述规定,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就有资金的保证。 如何依法使用工伤预防专项基金,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可考虑制定适用深圳市实际情况的有效的机制,如制定《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奖励金和工伤预防费开支,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设专门科目、专款专用。为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社保部门可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定期召开全市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表彰大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制度的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严惩。通过这些措施来促进安全生产、强化工伤预防工作,增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如何发挥齐抓共管、共同监制机制的作用 社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业卫生防疫部门、工会等机构如何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按各部门职能分工,社保部门主要履行工伤性质认定、工伤偿付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事故预防,根据事故责任依法处罚等职责;职业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健康)意识。然而,部门分立、职能分离的现状和监管机制,不利于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协调开展,这是目前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监督机制上不足的一个重要方面。要进一步将深圳市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跃上一个台阶,各部门就应当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基金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发和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脑网络系统,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实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起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等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伤预防监察网络系统和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监督、整治等各项工作。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等部门共同配合,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如在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事故较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不留情面,依法处罚;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冲、剪、压、切、木工机械、采石场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举办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拍摄工伤职业预防专题教育电视片,通过宣传媒体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知识、先进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训等等,形成和保持全方位的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宣传态势。 四、应处理好发挥基层管理部门的作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作用的关系 这几年的工伤数据表明,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发生工伤事故补偿宗数占全市的80%左右,工伤致残率相对也是较高的,而且一些比较危险容易发生事故的冲、剪、压、切等行业如小五金加工、五金电镀、模具加工、家具、锯木、造纸、石场等,主要分布在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这就要求在工伤保险补偿和工伤预防工作上,要不断加强和发挥区镇两级社保和安全生产监督基层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作用,同时,市社保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指导和督察力度,重点对危险性高和事故多发行业依法展开有效的监控和检查整治工作。去年社保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联合检查重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的效果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五、应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扛杠作用,更好地促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 浮动费率就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对企业费率给予浮动的办法,其实质是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企业伤亡事故率。《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可以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在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四十的幅度内调整其费率”。这是法规规定的要求和依据。但是,至今我们还没有将浮动费率建立起来。浮动费率是与企业的工伤事故率直接挂钩的,企业往年的事故越多,下年其交费就越多,这就体现浮动费率的经济扛杠作用。为了利用好浮动费率这个扛杠作用,必须尽快厘定一个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科学统计分析和评估行业企业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调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通过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促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这是实行工伤保险费率的目的所在。 六、合理地分配资源,增加人力物力投入,是做好工伤保险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作的基础。 工伤保险管理包括工伤案件受理、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发放、工伤康复、供养管理、工伤预防等方面工作。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不超过90人,年处理工伤事故超过三万宗,每年还要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参加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联合检查整治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也缺少用于工伤调查、定点医疗管理的交通工具,已成为影响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作一大问题。 总之,正确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之间的关系,解决好目前存在的问题,将有利于促进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协同发展,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完善,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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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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