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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22

    国家机关与企业不同,其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概率较低,此外,其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两大类。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证监会、林业站、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在许多方面与国家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这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相同,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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