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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定员定额征收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404

    针对商贸、餐饮和住宿业经营单位普遍规模小、职工人数少、人员流动性较快的这一特点,山东省对这三大行业工伤保险费征收采取了新的措施,即可按“定员定额”的办法征收。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包括商店、超市、旅馆、饭店、洗浴等行业在内的服务业,一直是社保费征收的难点。山东省规定,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单位,可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征收。

    “定员”是指根据实际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纳税额等信息因素确定用人单位的使用人数;“定额”是指根据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一个缴费数额,每人每月按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3个月(或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期满后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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