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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374

    青岛市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开始参加工伤保险。

    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青岛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一定的保障,但醉酒致死、自残或者自杀等不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据了解,青岛市此次改革将涉及全市17万余名在编的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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