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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达州大竹工伤保险律师统计)
发表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448

201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1级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90%的本人工资

2级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5%的本人工资

3级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0%的本人工资

4级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75%的本人工资

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到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6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4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48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2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6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排适当工作,难以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5级:每月按70%的本人工资,6级:每月按60%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级 13个月本人的工资 3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8级 11个月本人的工资 2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9级 9个月本人的工资 1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0级 7个月本人的工资 1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工资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算)。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19109×20倍=38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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