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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68

郭永民是2003年4月来太原打工的,在一家省级的装饰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工作中不小心从5米高的支架上掉下摔伤,致腿部多处骨折,现正在住院治疗中。他听朋友说现在国家新出台一个工伤条例,应该先去申请个工伤认定,要不将来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怎么办。因此他想问:他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吕晓凌答复: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事故、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但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均按新条例的规定执行。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郭永民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其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属于因工受伤的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当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主要提交三方面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等。工伤认定申请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相比较而言,在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及实体方面,《条例》中的规定比《试行办法》中的较容易执行一些,这对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有好处。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劳动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样如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可作为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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