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费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缴费申报
1、参保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社保机构业务专管员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凡参保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人员类别发生变更,应附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变动花名表》、停缴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新参保人员还需按照新参保人员注册的程序先办理人员注册登记;
2、社保机构业务科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首先输办理人员增减、变更业务,然后进行申报表审核,记应收帐,专管员在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上签字,记录应缴费额。
(二)办理收缴
1、用人单位承办人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业务科交送支票或到财务科交纳现金;
2、社保机构业务专管员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到帐后,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记实收账。
3、每月23日,社保机构业务科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未记实收帐单位标注“欠费”。此后登记实收账为“欠费补缴”。
4、欠费补缴。欠费补缴可在每月任何时候进行,补缴后社保机构业务科在计算机系统欠费月记录中标注“欠费补缴”。
5、管理要求
①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定期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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