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及软件,参保单位填写《采集表》和《核定表》或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作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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